基本建设项目廉政制度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犯罪,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第三条  严格措施,防微杜渐。要求各单位:

(一)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明确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

(三)强化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落实责任,成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格要求,强化规范约束。

(一)不准参加业务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业务单位组织未经批准的各种名义的考察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洽谈业务、处理事务的活动中暗示资助,索要好处,收受贿赂。

(四)不得为达到某种目的给他人行贿、送礼。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挪用公款、贪占或私分国家财产和资金及集体财物。

(六)不准在业务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工作。

第五条  严格与有关单位的经济界限

(一)不准接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礼品。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和施工单位的房屋、车辆、电子产品等高档办公用品。

(三)不准由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出资为自己配备通讯工具,出国或国内旅游。

(四)不准由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利用工程结算或划拨费用之机,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索取回扣。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介绍推荐相关人员参与经营活动。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第七条  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不摆阔气,不讲排场。

第八条  公私分明,不用公车、单位办公设备办理私事。

第九条  作风正派,生活严谨,不搞迷信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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