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犯罪,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第三条 严格措施,防微杜渐。要求各单位:
(一)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明确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
(三)强化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落实责任,形成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格要求,强化规范约束。
(一)不准参加业务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业务单位组织未经批准的各种名义的考察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洽谈业务、处理事务的活动中暗示资助,索要好处,收受贿赂。
(四)不得为达到某种目的给他人行贿、送礼。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挪用公款、贪占或私分国家财产和资金及集体财物。
(六)不准在业务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工作。
第五条 严格与有关单位的经济界限
(一)不准接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礼品。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和施工单位的房屋、车辆、电子产品等高档办公用品。
(三)不准由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出资为自己配备通讯工具,出国或国内旅游。
(四)不准由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利用工程结算或划拨费用之机,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索取回扣。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施工单位介绍推荐相关人员参与经营活动。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第七条 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不摆阔气,不讲排场。
第八条 公私分明,不用公车、单位办公设备办理私事。
第九条 作风正派,生活严谨,不搞迷信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