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制度及流程(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9-17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制度及流程(试行)

2022年2月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内的设计人员必须是投标承诺的人员。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第八条 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和交底。对于学院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必须及时解决现场问题,提出可行意见。

第十一条 设计人员应从速,准确向学院提供所需数据。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学院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班子专业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且必须得到学院的认可,未经允许,监理班子成员不得调换。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职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参与或组织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顿的建议。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其他参建各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巡检、验收的时限要求,要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工程转包他人。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质量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报备学院,学院有权对选择的劳务和分包队伍进行综合考评,经考评不合格或者不满足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时,学院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换劳务或专项分包队伍负责人,直至调换队伍。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成员有变化要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班子成员,各专业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要有上岗资格证,施工单位及其他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施工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以及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学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会审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要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学院验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有关人员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对工程质量通病采取预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坚持杜绝不合格分项流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向学院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建立、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立即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未及时对设计文件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与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约定不符的。

(六)现场服务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视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一)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班子成员未经允许随意调动的。

(二)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别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分包队伍的。

(五)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六)监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过程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造成影响的。

(七)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视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量工程量,罚款和赔偿金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在施工中不执行配比、不计量的。

(四)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五)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六)不按照验收程序进行过程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七)不执行样板开路的。

(八)对于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

(九)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隐瞒不报的。

(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造成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十一)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学院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管理的。

(十二)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文明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和群治群防制度。

第三条学院、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依法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二章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管理规定

第四条 勘察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要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 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予以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若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第六条 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本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满足现场安全施工的要求,审核后并及时进行审批;施工期间,监理人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措施中的各项要求;监理单位须按照政府安全检查部门要求加强督促,保证生产职工安全。

第七条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学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强制停工并及时向学院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听从学院意见和要求,采取措施实施好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条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除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学院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分包。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总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一)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要建立健全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及其他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安全员。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并达到合格要求。

(三)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的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四)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同时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现场专业较强的单项工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要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学院的总体现场布局编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划分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保安昼夜护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档,围档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要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的污染。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要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施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塔吊、客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重大设备,进场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前编制并报审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督促协助学院办理工程工伤保险,并安排专人做好进场人员的登记和合同签订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包单位在该应急救援预案框架下建立自己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学院。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未针对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建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控制程序或贬值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四)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视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本规定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

(四)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五)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六)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七)未编制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其他专项施工方案的。

(八)未进行全封闭式施工或者封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的。

(九)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较严重的扬尘污染的。

二十九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改正,学院视情况扣回部分或安全文明施设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不服从学院或监理单位的合理要求的,视情况对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罚款,该罚款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于确实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学院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现场发生伤亡责任事故,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视具体情况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规范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控制投资,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项目方案变更、技术设计变更、材料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项目增减内容变更等。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与承办

第三条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浪费,或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第四条在工程各实施阶段,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

第五条 设计单位发现设计错误、遗漏等,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学院同意后,及时出具正式设计变更文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设计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错误、遗漏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时,由监理单位联系设计单位落实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并把落实和可实施情况报学院审核。

第七条 学院或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活动中,发现设计存在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时,由学院联系设计单位落实变更的技术可行性。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对必要的工程变更,要先做预算,后花钱,随时掌握工程投资的增减额度。

第九条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工作流程:设计单位发现设计错误、遗漏等,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其技术可行性后,报学院审核,不同意变更的变更单退回设计单位,变更内容欠妥的退回设计院修改;同意变更的在变更单上盖章签字后,存档及转发各参建单位落实。

第十条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工作流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存在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提出变更方案及造价,首先由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由学院或监理联系设计单位落实变更的技术可行性,经论证可行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存档并转发各参建单位落实。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的工作流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活动中,发现设计存在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审核同意后,再由监理单位联系设计单位落实变更的技术可行性,论证可行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存档并转发各参建单位落实。

第十二条 学院提出变更的工作流程:发现设计错误、遗漏、方案优化及造价优化情况,提出变更要求,由审计单位核定造价。联系设计单位落实变更的技术可行性,经论证可行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存档并由监理单位转发到各参建单位具体落实。

第四章 工程变更权限

第十三条 不增加工程造价、不改变使用功能、不改变外观效果、不延长施工工期的变更,由变更申请单位提出,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增加投资较大、改变使用功能、改变外观效果、延长施工工期、调整质量标准的变更,应由学院主管部门按学院“三重一大”等方面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包括材料、设备代用)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学院主管部门(或授权监理)负责与设计单位联系,施工单位不得在学院主管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未经其同意,直接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其出具设计变更;设计单位也不可直接接受除学院主管部门(授权监理)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出具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工程洽商记录单等同变更单,按工程变更的程序和权限执行。现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用变更单反映的,全部使用变更单;无法用变更单处理的,使用工程洽商记录。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工程签证的严肃性,更好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签证管理部门

工程签证管理部门

(一)学院建设领导小组或其委托部门为工程签证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的组织、审批及决策等工作。学院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管理的发起或初审。

(二)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对工程签证的数据准确性、内容合理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负责签证的结算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负责所监理范围内工程签证的现场计量及审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工程签证条件及范围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学院、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办理工程签证的条件是:属于在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事件,引起了费用或工期的变化,且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签证要求,才可适用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适用范围:

(一)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安排,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零星工作或增加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院出具了设计变更,但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变更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

(三)学院或设计院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时,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惯例,本应由某一施工单位完成,因故由项目部或项目管理单位安排另一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

(五)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拆除及处理工作;

(六)其他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学院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 工程签证程序

工程签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签证发生之前,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实行预先申报和审核。非通知情况下的停电、停水发生的费用,以现场各方确定的实际计量为准。

(二)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学院主管部门共同现场计量和确认。先做后报或逾期补签的无效。

(三)签证事件发生后7个日历天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工程签证单并报送签证文件,签证单包括签证原因、内容、工程量等,并附图和原始凭证,有条件的必须附现场照片。

(四)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文件后2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后签字盖章转交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在2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学院。其中监理单位主要核实事实,审核签证内容的描述,附图(表)、数量等;跟踪审计单位全面审核签证情况,对签证的必要性、完备性及数量、价格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

(五)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意见达成一致后,跟踪审计单位将审核意见报学院审核。

(六)学院同意签证后,各方(包括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学院主管部门等)在签证单上共同会签确认。

(七)工程签证签署完毕后,由监理单位下发各相关单位。

(八)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或遇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先采取措施,控制险情,同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学院主管部门报学院领导后,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处理方案、边办理签证。

第五章 工程签证原则及要求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数据可靠、资料齐全的原则。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办理工程签证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工程签证,对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工程签证。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处理,不再办理工程签证。但对由此而引起了以前工序的返工修改内容时,可以对返工部分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

(三)图纸设计错误,如属施工单位根据正常施工经验、现行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或相关专业图纸对比能够发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及时发现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

(四)施工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依施工经验所能预见的有关措施费,在投标报价中已经包含的,不再办理工程签证。

(五)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情况比较复杂而无法预见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或者特殊工程,施工单位依施工经验无法预见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可以办理签证。

(六)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或达到满足质量要求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的要求

(一)签证办理时限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签证事实发生并完成的7个日历天内向相关单位提交签证单,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有权拒收。

2.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在2个日历天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院审核。

3.特殊的签证事实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要以分批签证的方式办理。

(二)签证单填写的完整性要求

1.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或字母都必须填写清晰。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

(1)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及总价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

(2)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3)签证提交日期;

(4)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学院或监理安排等,包括口头指令),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

(5)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6)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日历天数(签证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

(7)附图、附照片;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名和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部)印章。

2.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1)签证内容不全的;

(2)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3)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

(4)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5)合同或报价文件中已经包含的。

(三)签证单审核意见要求

1.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单位或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签字内容应由各单位签署意见人员手写,且字体清晰工整。

2.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

3.跟踪审计单位对签证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单价及合价等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意见。

4.学院在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签署审核意见。

5.任何有图纸或图示依据,审核人员应对附图详细核实,对尺寸标注有疑问的应在旁边加注并签名。

6.签证事实完成后无法再进行现场证实的项目,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量进行详细审核并出具意见。

8.任何签证均应尽量避免以零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零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定量描述,否则视为该签证无效。

9.对于因任何原因返工的工序,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别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本工程中重复使用等)。

(四)签证单份数要求

1.任何签证均应统一编号,以避免重复签证。

2.工程签证单一般要求一式六份,以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签字盖章齐全的签证,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学院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原件,其余由施工单位保存。

(五)工程签证其他要求

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工程签证。未办理工程签证的,视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2.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工程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签证。属各专业交叉的签证,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研究后会签。

3.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将突发性地影响工程进度且需要一次性解决的,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学院等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作为独立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 工程签证结算

第十条 施工单位每月末申报进度报量时,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签证计入本月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时一并考虑。

第十 因承包单位对签证事实表述不清,而签证意见未加说明的,该签证不予付款及结算;经审核所办理签证内容已在合同或投标报价文件中包含的,结算时此项目内容不予结算。

第十 一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证及审核意见将不予付款及结算。

第七章 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十 参与工程签证办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工程签证实行监督制度。学院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工程签证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十对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上报数据同实际出入较大者,责成施工单位重新上报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再另行签证。

第十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签证,因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签证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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