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9-17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学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学院投资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建设规划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中心等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职能部门是学院建设工程的实施部门,审计、财装、资产等部门是建设工程的监督和协作职能部门。建设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设规划处负责大型新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等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学院建设工程相关条件(水、电、暖)的外围保障和管理工作。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智慧化校园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财务装备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工程财务决算等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招投标、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工程审计、合同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管采分离”、“管验分离”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管理与招投标工作分离、组织实施与竣工验收分离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规划、报批、设计、施工的顺序推进,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借鉴先进管理模式,适时引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管理方式,与时俱进完善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制定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以及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分期实施,量力而行、突出实效,注重校园基本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学院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广泛论证、评估。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 根据校园规划,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校园建设发展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校园建设发展规划经学院党委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校园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工程,保障使用秩序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学院建设工程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

第三章建设工程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首先在学院立项,再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申请立项。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无需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经学院批准立项后即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立项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立项前,实施部门应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会同建设规划处、财务装备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就项目建设意向书进行论证和优化。立项申请报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确定项目在学院立项。

第十三条 需报省发改委立项的,由实施部门牵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由学院研究报送省公安厅同意后,向省发改委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充分做好立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提高项目立项与决策质量。确保项目实施后的建设内容、工程造价、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关键指标符合立项预期。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存在下面情况之一,应当重新申请立项:1、立项后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3、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学院独立批准立项的,存在下面情况之一,应当重新申请立项:1、立项后超过3年未开工建设的;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3、总投资超过立项估算金额20%的。

第四章建设工程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实施部门、财务装备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投标、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立项内容或有关批复文件实施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的选择等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招标资料的准备与编制,应完整、充分、严谨、规范。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应委托专业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并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后还应组织评审工作。

十九实施部门应掌握并负责办理政府规定的各项建设手续,缴纳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与保证金。涉及整个校区的建设手续,由学院根据职能部门职责,另行安排。

二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一)勘察设计适用范围。项目应明确是否需要地质勘察,其中房建、桥梁以及≥5000立方米挖方均应进行地质勘察。开工建设前,项目均应有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满足施工需要的正式施工图纸,施工图应盖有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印章,有图纸审查要求的还应盖有图审印章并获图审合格证。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应按照政府招投标法规和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设计通常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进行。项目方案经学院研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报审查单位办理审查合格证。

(三)未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可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图纸审查手续。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的设计应能满足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变更、签证程序执行。凡涉及投资较大或使用功能改变较大的变更,必须经学院党委研究通过后实行。

(五)实施部门将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提供给建设规划处,以便统筹管理学院基建数据。

第二十 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由实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二)合同签订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执行。合同内容应进行充分酝酿论证,并经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为提高建设工程管理实效,学院制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应根据工程实际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在招投标阶段,应提前告知投标人。

(四)合同签订后,各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学院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同工期应经论证,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由实施部门牵头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职责保障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

(四)实施部门要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和跟踪审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进一步明确质量要求和工期保障措施,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五)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含保障措施),施工过程中,还应编制施工月进度计划(含保障措施)。经监理审核后,报学院实施部门。

(六)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具体要求见《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七)实施部门要组织、监督好施工重点环节的管理工作,包括不限于如下方面:能充分反映开工前原状的规范性技术资料与影像;隐蔽工程施工前、中、后的检查验收记录与影像;施工过程中各类试验与检测报告;监理例会、监理日志、施工日志检查与存档;竣工图纸绘制与存档。

第二十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管理

(一)未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材料、设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进行采购。

(二)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学院确定各项技术参数和招标控制价,由承包人负责招标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学院确定技术参数,参建方共同进行市场考察,咨询市场价格,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三)实施部门应加强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控。招标文件编制时应尽可能明确材料、设备的参数、性能、质量、档次等关键指标;材料、设备进场前应提供样品或说明书,进场时,应对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质量目标以及国家产品标准等进行检查检测与验收评判等。

第五章建设工程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二十 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监管的建设工程,由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非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监管的建设工程,由资产处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前,工程全过程资料要准备齐全。

第二十工程竣工结算与工程款拨付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28天内向实施部门和监理报送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实施部门初步审查后移交学院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竣工结算审核。

(二)工程款拨付规定参见《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学院向承包人拨付工程预付款时,承包人应向学院出具同等额度的预付款保函。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定《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未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 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与转增固定资产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财务装备处根据竣工结算报告等投资明细负责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二)资产管理处依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六章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由实施部门负责整理,报送学院档案馆或济南市城建档案馆,须经验收合格。并应向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文件副本。同时向建设规划处提供电子版技术文件(包括竣工图等)。

二十九对监理、施工单位实行档案押金制度,根据工程量大小,预留档案押金五至二十万元,待工程竣工、档案经学院档案馆或济南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返还档案押金。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条学院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构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部门内部审核和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建设工程审计方式,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三十 要切实规范建设工程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受理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山东警察学院建设规划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定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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